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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生产质量保证
      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品质,我公司制定了一套严格、完善的系统检测标准.用电管理自动监测系统的检验分为:型式检验,出厂检验,周期性检验和可靠性验证试验。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进行试验,试验项目如下表:

    下列情况均应进行形式检验:

1) 新产品设计定型及批量生产定型
2) 当监测系统在结构、生产工艺、主要器件有改变,可能影响其性能时。
批量生产监测系统间断一年后又重新投产时。

产品质量检测项目表
序号 试验项目名称 本标准条款 合格
类别
试验类别
技术要求   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 周期检验
1 标 志 8.1 目测 C
2 功 能 4.1 5.1.1 A
3 技术指标 4.2 5.1.2 A
4 电磁兼容性 4.3.1 5.2.1 B /
5 储存气候影响 4.3.2 5.2.2 B /
6 绝缘试验 4.4 5.3.1 A
7 抗运输性能 4.3.3 5.3.2 B /
8 可靠性 4.5 5.3.3 A /

(注:△ -表示必须试验项目;/ -表示不须试验的项目。)


    对于成型产品,公司规定了如下检验项目:

  • 出厂检验
  • 周期性检验
  • 可靠性验证试验
  • 抽样方案
  • 按GB2829中的规定确定抽样方案。
  • 可靠性验证试验抽样方案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,按GB2829的规定抽取样品。
  • 不合格分类
  • 不合格权值

    试验项目不合格类别划分见表六,对于一个样品的某个试验项目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情况,均按不合格计。

    公司对于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:

  • 一般检验判定原则
        试验中发现任一样品的A类不合格或其它不合格折算为A类不合格的累积数大于(或等于)1时,则判定为不合格品,对同一样品的同一试验项目上,重复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均按1个计(另有说明者除外)。根据合格或不合格的样品数,按抽样方案中的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确定试验是否合格。
  • 可靠性验证试验判定原则
        失效数以样品单位计,对同一样品发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失效时,均以一个失效样品计,判不失效的相当于A类不合格。

    对于用电管理自动监测系统产品标志、包装和储存有如下要求:

  • 产品应有标志:名称和型号、 制造厂名或注册商标、产品编号、制造日期(年份)
  • 产品包装应符合GB9174规定
  • 储存要求:用电管理自动监测系统的主机和分机在放置时叠高不应超过5层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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